第一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销售任务
代理人应收集所代理区域的市场信息,争取用户,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
代理人前三个月市场培育期平均完成月销量的50%即可。如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四个月不能完成销售量则自动丧失代理权。代理人未经许可不得超越代理区域进行销售,否则制造商可取消代理人的代理权。
第二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的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如条件许可,代理人应积极参加代理地区的区域性展览会,全国性的各类会展由制造商统一负责。
第三条 保证不竞争
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第四条 保 密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五条 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权益的侵犯
代理人应观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知识产权或做出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七条 代理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转交给代理人。
第八条 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条 运输
收到货款后制造商应在 3-7 天内将货发运到代理人指定的城市;长途及到货地运费由代理人承担。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 违约 赔偿
任何一方有严重违反本协议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其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变更 转让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本协议经与制造商事先协商同意后可转让。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如遇争议或诉讼,由制造商所在地司法管辖。 |